第84章 义利之辨:千年哲思的时代回响(1 / 1)

子曰:“君子喻于义,小人喻于利。”

一、义利观的哲学溯源:从天命到人性的探索

(一)商周时期的义利萌芽:天命与德政的交织

在河南安阳殷墟的考古现场,考古学家们小心翼翼地清理着层层甲骨,那些镌刻其上的 “羛” 字,如同穿越三千年时光的文明密码。殷商时期,祭祀被视为沟通天人的神圣仪式,商王通过灼烧龟甲兽骨,根据裂纹走向占卜吉凶。甲骨卜辞中常见 “王其田,亡灾?”“帝降若(诺)?” 的记载,反映出当时人们坚信田猎收获、战争胜负等利益获取,皆取决于是否遵循天命。在这种观念下,违背天命的行为不仅会招致灾祸,更被视为严重的不义之举,会受到神灵的惩罚。

西周建立后,周人在继承殷商天命观的基础上进行了深刻革新。1963 年出土于陕西宝鸡的何尊,其内壁铭文中 “唯王初壅,宅于成周。复禀王礼,赐贝十五朋” 的记载,不仅是周成王营建成周的历史见证,更揭示出 “以德配天” 的治国理念。周公旦制礼作乐,将 “义” 从单纯的宗教仪式规范,转化为涵盖政治、伦理、经济等各方面的社会准则。《尚书?康诰》中 “惟命不于常,汝念哉!” 的告诫,强调天命并非永恒不变,统治者唯有以 “敬天保民” 的仁德治理国家,方能获得天命眷顾。这种将 “义” 与 “德政” 紧密结合的思想,使 “义” 成为衡量利益获取是否正当的首要标准,也为后世儒家义利观的形成奠定了重要基础。

(二)孔子的义利革命:从天道到人道的转向

春秋时期,礼崩乐坏,诸侯争霸,社会陷入 “上下交征利” 的混乱局面。各诸侯国为争夺土地、人口和财富,频繁发动战争,传统的义利秩序遭到严重破坏。孔子目睹 “八佾舞于庭” 的僭越乱象,深感恢复社会秩序的紧迫性。他在杏坛讲学,以 “有教无类” 的理念广收门徒,打破了 “学在官府” 的垄断,将 “义利之辨” 从天命神学引入人性领域。

在《论语?里仁》中,孔子提出 “君子喻于义,小人喻于利”,这一论断并非简单的道德评判,而是对人性本质的深刻洞察。孔子认为,君子以 “义” 作为行为准则,追求符合道德规范的价值;小人则沉溺于物质利益,忽视行为的正当性。他进一步阐述:“富与贵,是人之所欲也;不以其道得之,不处也。贫与贱,是人之所恶也;不以其道得之,不去也。”(《论语?里仁》)承认人对利益的合理需求,但强调必须通过 “义” 的途径获取。

在周游列国时,孔子多次面临利益诱惑。卫灵公许以高官厚禄,前提是他放弃自己的政治主张,孔子毅然拒绝,践行 “不义而富且贵,于我如浮云”(《论语?述而》)的信念。在陈绝粮时,弟子们饥肠辘辘,甚至对人生信念产生动摇,但孔子依然坚持讲学,以实际行动诠释了对 “义” 的坚守。这种身体力行的示范,赋予 “义利之辨” 强大的生命力,使其成为儒家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。

(三)孟子的义利深化:人性本善的理论建构

孟子继承并发展了孔子的义利观,将其与 “性善论” 相结合,进一步深化了儒家义利思想的理论体系。在与梁惠王的对话中,孟子直言 “王!何必曰利?亦有仁义而已矣”(《孟子?梁惠王上》),旗帜鲜明地强调 “义” 应优先于 “利”。他认为,人天生具有 “四端” 之心,其中 “羞恶之心,义之端也”,这种道德本能使人们能够辨别行为的是非善恶。

当面临 “鱼与熊掌不可兼得” 的抉择时,孟子主张 “舍生而取义者也”(《孟子?告子上》),将 “义” 提升到超越生命的崇高地位。在《孟子?滕文公上》中,他提出 “有恒产者有恒心,无恒产者无恒心”,承认物质利益对民生的基础性作用,但强调统治者应通过 “制民之产”“薄税敛” 等 “义政”,保障百姓的合理利益。孟子还以 “五十步笑百步” 的比喻,批评梁惠王只关注军事利益,而忽视百姓疾苦的做法,指出真正的治国之道在于行仁义、施德政。这种将个人道德修养与社会治理相结合的思想,使儒家义利观成为完整且具有实践指导意义的理论体系。

二、历史长河中的义利实践:治世与衰世的镜像

(一)汉唐治世:义利平衡的典范

汉文帝刘恒的治国实践,堪称义利平衡的楷模。他在位期间,多次下诏废除苛政,减轻田赋,将 “义” 落实为 “忠” 于百姓的责任。公元前 167 年,齐太仓令淳于意获罪,其小女儿淳于缇萦上书愿为官婢替父赎罪,汉文帝被这份孝心与勇气打动,不仅赦免了淳于意,更借此契机推动刑法改革,废除肉刑。这种 “哀怜悲其意” 的宽恕之举,既彰显了仁德,又稳定了民心。